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,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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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日期::2023/5/3、瀏覽次數:205 |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獨資辦理之補習班、幼兒園、養護與療養院(所)等其他所得者,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時,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用。 該局進一步說明,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,執行業務者,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,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,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;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,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,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,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,不得以伙食費列支。 該局說明,於查核某私人補習班之110年度結算申報案時,發現其計算補習班所得時,列報減除獨資負責人之薪資費用240,000元及伙食費用24,000元,因與上開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不符,不予認列為補習班之費用,是予以剔除補稅。 該局表示,執行業務者或補習班等其他所得者,如有申報問題,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-321洽詢,或至該局網站(https://www.ntbk.gov.tw)利用國稅智慧客服「國稅小幫手」線上查詢。 資料來源: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,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用-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全球資訊網 (ntbk.gov.tw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