獨資合夥商號雖免納營所稅,但漏報所得額仍會受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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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日期::2023/2/6、瀏覽次數:284 |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獨資合夥商號自107年度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、決算或清算申報時,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,其營利事業所得額,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,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;但是,要特別注意的是獨資合夥商號如有短漏報所得額,除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因綜合所得稅短漏報營利所得,應依法補稅及處罰外,該商號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處罰。 新聞稿聯絡人:法務組蔣股長 06-2298091 資料來: 獨資合夥商號雖免納營所稅,但漏報所得額仍會受罰-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全球資訊網 (ntbsa.gov.tw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