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特定近親之財產,應視為遺產,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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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日期::2023/2/6、瀏覽次數:263 |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,贈與配偶以外之他人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(98年1月23日至110年度為220萬元),亦免徵贈與稅。但為避免被繼承人生前透過贈與方式移轉財產,規避遺產稅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,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兄弟姐妹及其配偶、祖父母等人之財產視為遺產,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。
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特定近親之財產,應視為遺產,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-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(ntbna.gov.tw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