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所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,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,逐年平均提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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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日期::2022/11/28、瀏覽次數:261 |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,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,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,逐年平均提列。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,得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,續提折舊。 |
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所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,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,逐年平均提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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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日期::2022/11/28、瀏覽次數:261 |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,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,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,逐年平均提列。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,得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,續提折舊。 |